【案例解读监察法】 依法提请有关机关技术调查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8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市市直机关某单位的负责人A某(中共党员),已临近退休。A某利用手中权力大肆敛财,多次违规帮助他人办事、收受对方财物,有的违规行为还给当地有关项目造成了重大损失。对其问题,人民群众举报较多。市纪委监委对反映其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高度重视,按程序报批后对其进行初步核实。初核中发现,A某先后利用职务便利为10多人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累计收受对方财物超过2000万元,这些钱款有的是A某直接收受,有的是通过其妻B某、其女儿C某收受。同时发现,A某此前已将其妻B某移民至某国,女儿C某前一年也刚去国外读书,一家三口目前仅有A某在国内。初核过程中经与有关人员谈话还了解到,A某近期正在申办护照,拟以相关理由出国,且频繁与其妻、女儿以及相关人员联系,密谋相关事宜,并就其有关违纪违法问题与相关人员串供,还企图请托有关人员通过非法方式将其部分财产转移至国外。

种种迹象表明,A某正在作出逃的准备。

对此情况,市纪委监委在已掌握其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按程序请示报批后果断决定对A某正式立案进行审查调查,并在适当时候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办理立案手续的同时,市纪委监委也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提请公安机关对A某、B某、C某及相关人员采取技侦措施,监听其通讯工具,以掌握A某行踪,防止其外逃。后在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市纪委监委不仅顺利阻止了A某外逃,而且掌握了A某与相关人员串供的事实,并依法对A某采取留置措施,请其配合调查。

调查结束后,市纪委监委按程序给予了A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解读】

监察法第二十八条是对监察机关运用技术调查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提请公安机关等有权单位执行,监察机关不能自己执行。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赋予监察机关提请技术调查的权限并予以规范,同时也是对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程序和要求予以明确,这样既有利于有力打击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也有利于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所谓技术调查措施,通常是指通过通讯技术手段对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通讯技术手段,通常包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获取某些证据等。这是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重要赋权,必须用足用好、善用慎用。

本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该款具体规定了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程序、执行主体等方面内容。一是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是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重大”,一般是指犯罪数额巨大,造成的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此外,对于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如确有必要,监察机关也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A某利用手中权力大肆敛财,多次违规帮助他人办事、收受对方财物且数额巨大,有的违规行为还给当地有关项目造成了重大损失,已经涉嫌重大职务犯罪。二是监察机关对上述案件是否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根据需要”。也就是说,虽然本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对上述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但并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只要办理上述犯罪案件,都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而是要采取审慎的原则,根据调查犯罪的实际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是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公民、组织的基本权利。因此,技术调查措施一定是在使用常规的调查手段无法达到调查目的时才能采取的手段。比如本案例中,通过监听通讯工具掌握A某行踪,就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三是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必须依照规定,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在批准与否上一定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要审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对调查这一案件是否是必需的,对既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又可以通过其他的调查途径解决问题的,应当采取其他的调查途径解决。四是案件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执行,监察机关不能自己执行。比如本案例中市纪委监委就是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提请公安机关对A某、B某、C某及相关人员采取的技侦措施。

与此同时,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技术调查批准决定的内容、延长及解除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根据调查犯罪的需要,在批准决定中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要明确采取哪一种或哪几种具体的调查手段,而不是只笼统地批准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不加区分地所有技术调查手段一起上。同时,还要具体明确对案件中的哪个人采取,而不是笼统地批准对哪个案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二是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期限为三个月,自批准决定签发之日起算。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满后经过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应说明的是,“经过批准”还是要履行原来的审批程序。三是虽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批准决定是三个月内有效,但在三个月有效期内,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这是对公民、组织权利的保护。

       ——摘自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