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门市抗灾救灾维护稳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2日
来源:tmjjjc3

各乡镇(场、街道)、天门工业园、天门高新园党(工)委、纪(工)委,市直各部办委局(行社司)、各人民团体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市纪委各综合派出纪工委:

《天门市抗灾救灾维护稳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纪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天门市纪委 天门市监察局

                                 2016年8月17日

天门市抗灾救灾维护稳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抗灾救灾工作责任,严肃抗灾救灾工作纪律,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工作坚持以落实抗灾救灾措施、维护社会稳定为重点,切实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第三条 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第四条 问责工作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抗灾救灾工作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承担抗灾救灾工作的相关单位、党员干部和从事抗灾救灾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执行和不正确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部署,不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

(二)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组织领导不力、未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抗灾救灾政策、纪律宣传不够、不正确、不及时对群众疑惑进行解释,造成群众误解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群众合理诉求漠不关心、反应迟缓、推诿拖延、态度简单粗暴的;

(五)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谣、信谣、传谣或公开传播不利于抗灾救灾工作的言论、发表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公开的信息、私自传播内部文件资料的;

(六)救灾款物发放不及时、不公开、不公平,优亲厚友或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浪费救灾或灾后重建款物的;

(七)不严格执行重要紧急信息及时报告规定、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瞒报、谎报、迟报灾情、舆情、疫情、警情、信访信息的;

(八)违反工作纪律,遇事不敢担当,处理问题贻误时机或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九)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条 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和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作出。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单位和个人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