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个罪名解读(4)|单位受贿罪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6日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B市某派出所利用职责便利,以“工作经费”“消防安全费”为名,违规向辖区内的腊肉腌制作坊、建材公司、客运公司、驾校、砂场、供电所等单位和个人索要现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1笔合计21.091万元,并在爆破物审批、消防安全检查、交通运输、居住证办理、调处矛盾纠纷等工作中提供帮助,所收款项纳入该派出所设立的“小金库”用于各项费用支出。

经查,李某系B市某派出所所长,以“工作经费”“消防安全费”等名义,自行或授意单位人员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现金合计21.091万元,在单位受贿罪中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3月,B市纪委监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单位受贿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0年4月,B市某派出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该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李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责令B市某派出所退缴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是单位受贿罪……B市某派出所以“工作经费”“消防安全费”为名索取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实际上是侵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因此,B市某派出所及其主要负责人李某的违纪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B市某派出所及其主要负责人李某以保证工作正常运行为由,私设“小金库”,连续3年违规向辖区内管理服务对象索取财物并提供帮助,表明此类问题具有顽固性、复杂性。个别基层干部存有侥幸心理、从众心理,自认为“钱不多、事不大”“集体决策、利益均沾”,视财务制度和党纪国法如无物。殊不知,公权力姓公,一丝一毫不可滥用。铲除单位受贿腐败的土壤,一是要做实“一把手”监督。紧盯“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和议事决策规则落实情况开展监督,定期开展“一把手”谈话,让领导干部时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二是要做细资金监管。推动金融、财政等部门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清理以个人名义储蓄公款等私设“小金库”行为,加强政策制定和解读,筑牢权力运行“防火墙”。三是要做好宣传引导。财政、审计等部门要重点宣传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引导党员干部克服侥幸心理和从众心态,坚决抵制“小金库”和单位受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