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谈丨持续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7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施行,进一步修改完善行贿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行贿诱导受贿,受贿刺激行贿;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有力有效惩治行贿行为,在减存量、遏增量上下功夫,以实际行动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行贿人员1.7万人,移送检察机关3389人。从执纪执法实践来看,党员领导干部受贿背后大都活跃着形形色色的行贿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要清醒认识到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领导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深刻认识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依规依纪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严肃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通报典型案例,以正视听、以儆效尤。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在部署2024年重点工作时强调,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部署,加大惩治力度,保持高压震慑,纵深推进铲除“围猎”这个政治生态污染源,提高打击行贿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让“围猎者”寸步难行。同时,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处理行贿人时要综合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以及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坚持严肃惩处、坚决打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依规依纪依法对行贿人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完善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追缴制度规定,依法追缴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坚决防止行贿人占“经济便宜”。要严格行贿人处理程序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统战、执法、司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对行贿人的全链条惩戒。要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找准“病灶”,解剖“麻雀”,靶向施治,推动案件查处与堵塞制度漏洞、强化监督监管相结合,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生存空间。(孙梦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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