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一税务局长受贿109余万不征税款161余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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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税务局长受贿109余万不征税款161余万获刑

正义网扬州9月21日电(通讯员童中华 朱文鑫)9月20日,扬州市邗江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原分局长姚远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受贿案一审宣判。姚远被控涉嫌收受贿赂人民币1098529.10元,接受他人说情,徇私舞弊,不征应征税款共计人民币161余万元。扬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姚远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常州市花木园林工程个体户陈庆峰(另案处理)以常州市武进华夏花木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和常州市夏溪花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溪公司)的名义,先后与扬州市京华城中城生活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城中城公司)签订了多份景观工程项目合同,总计标的2700余万元。后华夏公司和夏溪公司未按相关税法规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而是先后违规开具2500余万元免税农业产品销售发票与京华城中城公司结算工程款。

2008年7月至8月,被告人姚远在担任扬州市邗江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分局长,兼京华城中城公司税收管理员期间,发现华夏公司和夏溪公司违规开具免税农业产品销售发票与京华城中城公司结算工程款,逃税的事实后,接受他人说情,徇私舞弊,不征应征税款共计人民币161余万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另查明:2007年1月至4月,被告人姚远在担任扬州市邗江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分局长、兼任京华城中城公司税收管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购买京华城中城公司开发的房屋中,非法享受开发商23.7万元的优惠,并接受开发商86余万元的免费豪华装潢,共收受京华城中城公司贿赂人民币1098529.10元,为京华城中城公司在税务管理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姚远不征应征税款人民币161余万元,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收受他人贿赂款109.8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