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用车标识张贴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0日
来源:本站

关于公务用车标识张贴情况的通报

《中共天门市纪委天门市监察局关于在全市各乡镇办场区和市直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制度的通知》(天纪发[2010]13号)规定,全市除公、检、法、司等单位已喷涂明显标识的执法车辆外的所有公务用车必须按规定时间张贴公务用车统一标识。为检查了解文件精神的落实情况,2010年9月30日,市"两整"办组织人员分9个检查组对全市30个单位的公务用车标识张贴情况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表明大部分单位能按文件要求张贴公务用车标识,但也有一些单位的部分车辆未张贴公务用车标识或张贴不规范(如把标识张贴在挡风玻璃顶角的深色玻璃内侧,车外难以看到;将标识制成过塑卡片可随时拿取等)。

未张贴公务用车标识的有:市供销社的鄂R08116、市教育局电教馆的鄂R08073、市水利局的鄂R00089、市房管局的鄂R09338。

张贴不规范的有:市水利局的鄂R01666、市卫生局的鄂R00069。

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制度是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市直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市"两整"办要求被通报的单位立即按要求规范张贴公务用车标识,同时认真分析本单位在公车的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整改情况于2010年10月15日前报市"两整"办。

希望各乡镇、市直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严格公车管理,市"两整"办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公车管理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明查暗访,严肃查处公车使用和管理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