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实名举报“四风”问题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5日
来源:tmjjjc1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调动人民群众参与作风建设活动的积极性,推动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展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党的组织、共产党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四风”方面问题,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

第三条 实名举报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联名举报的应标明主要联系人。

(二)举报内容应包含被举报者基本违纪违规事实或图片、视频等资料。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

(四)新闻记者享受同等举报奖励权利。

第四条 受理方式。电话举报:0728-12388、0728-5223009、15826912388;网络举报:天门纪检监察网:www.tmjjjc.gov.cn;电子邮件举报:tmjjjc@163.com;信函、来访举报:湖北天门竟陵陆羽大道(中)31号市委大院市纪委信访室。

第五条 有奖举报的奖励范围:

(一)违规建设楼堂馆所、违规公款吃喝、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公款旅游、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方面的问题;

(二)带彩娱乐或赌博抹牌、滥发钱物、奢侈浪费、纪律散漫、工作日中午饮酒等违反市委“六条禁令”方面的问题;

(三)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私设“小金库”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财务票据不规范等违反财经制度方面的问题;

(四)涉医、涉企、涉教、涉农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等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六)其他“四风”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 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

(一)对举报非经济类案件,违纪违规者受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以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根据情况给予50至200元的奖励;

(二)对举报非经济类案件,违纪违规者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的,给予200元的奖励;违纪违规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给予300元的奖励;违纪违规者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的,给予500元的奖励。

(三)对举报经济类案件,按收缴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的总额,在1%的额度内给予奖励,但一般不超过5000元。

多人先后举报同一问题的,只奖励最先举报者。联名举报的,参与举报人员自行商议分配奖励资金。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纪委监察局案件承办室(或市纪委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提出奖励申请,并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附后),将举报材料、调查报告、违纪违规人员处分决定书、违纪违规款缴交票据等相关资料一并送信访室;

(二)信访室对举报奖励申请有关资料进行初审,报本委(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

(三)信访室凭奖励有功人员批准件到财务室统一代领奖金;

(四)信访室以适当方式通知举报有功人员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举报有功人员可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市纪委监察局领取奖金,也可要求以为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打款等灵活方式领取奖金。奖金应在案件查处终结后3个月内发放。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不领取奖励的,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九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资金,由市纪委监察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财政部门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因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条 举报人详细信息仅由信访件经手人掌握并严格保密,所有实名举报材料均列为密件管理,违反保密规定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