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七起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30日
来源:tmjjjc2

 

今年,按照省纪委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专项治理,集中查办了一批涉农违纪违规案件,现将其中的七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彭市镇农技推广中心主任董国雄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侵占国家农业防灾减灾稳定增产补助资金和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5903元(至案发后已退还农户5000元),2015年8月31日,市农业局给予董国雄撤销彭市镇农技推广中心主任职务处分。

2、干驿镇苏畈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邓祥胜负责村财经工作期间,2014年,利用该村电工赵德胜账号虚报冒领粮食补贴2400.92元上村级收入。2015年5月23日,干驿镇纪委给予邓祥胜党内警告处分;2015年8月20日,市财政局给予干驿财政管理所联系苏畈村的专管员鲁仲先警告处分。

3、干驿镇杨巷村党支部书记陈水兵在任职期间,2012年至2013年度,为该村农户高某、张某申报粮食补贴过程中审核不严,导致2农户多领补贴4100元。2014年12月22日,市纪委给予陈水兵党内警告处分;2015年8月11日,市纪委决定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干驿财政管理所联系杨巷村的专管员彭进军立案调查。

鉴于干驿镇苏畈村和杨巷村在惠农补贴资金方面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根据《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的有关规定,2015年9月10日,干驿镇纪委给予负责全镇种粮补贴面积核实签字的镇农技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张龙翔党内警告处分;2015年8月20日,市财政局给予干驿财政管理所分管种粮补贴资金核实发放签字的副所长沈方明警告处分。

4、皂市镇月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史新堂在任职期间,与本村党支部副书记、会计史安新商量后,将本村4组符合国家粮食补贴条件的4户农户未及时申报,用不符合条件的村妇女计生委员的姓名申报了粮食补贴卡,2012年度至2014年度,共打入该卡粮食补贴资金8125.48元,该卡一直由史新堂保管,直到2015年4月19日,史新堂将此笔款项上交镇财政管理所。2015年7月19日,皂市镇纪委分别给予史新堂、史安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石河镇石河村副主任、支部委员魏中年在2013年至2014年负责村财经工作期间,以其妻崔想珍和村妇女主任肖云兰的名义虚报冒领粮补资金8185.94元,上村财务账8080元,用于村级日常开支。2015年5月27日,石河镇纪委给予魏中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5年8月11日,市纪委决定对负有监管责任的石河财政管理所联系石河村的总出纳、专管员吴小容立案调查。

6、石河镇土城村报账员谭春二虚报2013年至2014年惠农补贴面积10.62亩,套取补贴资金1579.25元,用于村重阳节老年人开支。由于时任该村支部书记杨东平2014年4月31日因滥伐林木罪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刑,2014年9月25日,市纪委对杨东平作出了开除党籍处理。2015年6月2日,石河镇纪委研究决定,对土城村报账员谭春二在全镇通报批评;2015年8月11日,市纪委决定对负有监管责任的石河财政管理所联系土城村的工会主席、专管员胡琼娇立案调查。

7、杨林办事处刘新村会计胡贵州在原村支部书记授意下,2011年至2014年,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100016.43元,其中77600元作为村集体收入上账,4685.22元据为己有,10159.27元作为本人因公车祸受伤补贴费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其个人虚报小麦、水稻等种植面积201.95亩,套取国家惠农政策资金4704.16元。2015年6月30日,杨林办事处纪委给予胡贵州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上述这些违纪违法案件,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党委政府的形象,全市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

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既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巩固执政基础,关乎民心向背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涉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改进作风,深入农户,严格核实种粮面积,严把补贴申报关口,认真核实补贴发放情况,防止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情况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损害农民群众利益行为,必须及时纠正和处理,对于虚报骗取冒领截留违规抵扣惠农补贴款以及违规向农民收费或乱摊派等问题,坚持“一案双查”,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