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容错减责免责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7日
来源:天门市纪委监委

第一条 为激励全市党员干部在“ 创新先行、冲刺百强、谱写新篇”中轻装上阵、勇于作为,保护干部干事创业,进一步规范容错减责免责实施工作,根据相关党内法规及湖北省纪委监委《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简称“鄂纪励十二条”)、天门市纪委监委《关于鼓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八条措施》(简称“天八条”)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容错减责工作的统一领导,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容错减责免责相关工作。市委组织部可运用组织措施实施容错减责免责,容错减责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办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四条 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集体研究决策、提级办理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实施容错减责免责。

第五条 容错减责免责应当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照“鄂纪励十二条”、“天八条”适用情形,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实行以“六看”为主要内容的认定标准。

(一)从问题性质看,为探索创新、政策界限不明,且上级未明令禁止,属先行先试失误和错误。

(二)从工作依据看,符合法律法规精神,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符合上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三)从决策过程看,非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的事项经过集体研究,完全按规定程序办理,经过公众参与、集体讨论研究等议事决策程序。

(四)从工作动机看,出于公心,未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他人、单位谋取不当利益等。

(五)从履职尽责看,开拓进取,在工作中恪尽职守,担当尽责。

(六)从实际结果看,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主观上及时主动采取果断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或减少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条 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后,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等问责单位的承办部门在调查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所涉事项符合容错减责免责情形的,应当收集相关材料,听取党员干部陈述和其所在单位的解释说明,由承办部门或被追责问责对象所在单位提出容错减责免责认定动议。

第七条 被追责问责对象所在单位根据容错减责免责认定条件,在调查结束前,提交集体研究后,填制《天门市党员干部容错减责免责申请表》(附件),向问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评判,在书面报告中对是否符合容错减责免责的适用情形、认定标准提出初步意见建议,按程序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审理部门审核。

第九条 承办部门认为需要立案审查调查且符合容错减责免责适用情形的,应当经专题会议研究后履行立案程序。

第十条 审理部门应当对是否符合容错减责免责适用情形、是否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等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经审核,认为符合容错减责免责适用情形的,经问责单位集体会议决定后按程序办理;认为不符合容错减责免责适用情形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给予其他处理的,审理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按程序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退回承办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拟对市委管理的干部进行容错减责免责的,问责单位集体会议审议后,应当报市委审批。

第十三条 容错减责免责经批准后,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认定结论,交由承办部门反馈至容错减责免责对象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容错减责免责对象所在单位可视情况,将认定结论、结果运用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做好后续跟进工作,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容错减责免责对象所在单位要加强教育、谈心谈话,掌握了解其生活、工作状态,帮助其卸下包袱,为干事创业者解决后顾之忧;承办部门要加强跟踪回访、关心帮扶。

第十六条 各乡镇、市直单位参照本细则,开展容错减责免责调查工作,调查中发现符合容错减责免责适用情形的,经集体会议决定后,报市纪委监委机关提级办理。

第十七条  建立会商机制,对拟运用组织措施减责免责或给予免责有异议的,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提请会商决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定期互相通报情况,加强容错减责免责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形,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4月6日起施行。

 

附件:天门市党员干部容错减责免责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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