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
来源:tmjjjc1

各乡镇(场、街道)、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政府各办委局(行社司),各人民团体,市委市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
   《天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天门市委办公室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       

 

天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实 施 方 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5〕35号)精神,为推进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全市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

2.人员范围:全市党政机关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

3.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二)改革方式

1.改革后,对参改的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行政区域(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相衔接,超出公务交通补贴范围的公务出行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2.市“四大家”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允许以适当集中的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3.全市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市直党政机关和竟陵街道办事处、杨林街道办事处、天门高新园为天门主城区(规划部门确定的竟陵街道办事处、杨林街道办事处、天门高新园行政区划范围),乡镇党政机关为各乡镇行政区划范围内区域。市直和乡镇党政机关到市内各自划定区域之外和天门市行政区划之外的公务出行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4.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全市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划分为7档,补贴标准为副厅级1590元/月,正处级1040元/月,副处级940元/月,正科级650元/月,副科级550元/月,科员450元/月,办事员(工勤)350元/月。

5.各单位根据实际,可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作为单位统筹经费,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统筹资金使用要规范、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6.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依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按相关规定审批后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7.各执法执勤部门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11个部门(系统),即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委(监察)、司法、交通、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其他部门一律不得保留执法执勤用车。各执法执勤部门根据原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扣除其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数)为基数,保留不超过编制基数的60%,根据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保留和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数,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准。超过保留比例的单位,按每辆车每年6万元的标准,从单位公务交通补贴费总额中扣减。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单位,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8.全市党政机关可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调研及集中公务活动用车和外事及政务接待用车。机要通信用车编制标准为:除专门承担机要交通任务的单位和内设机构保留现有机要交通车辆外,市委保留机要通信车1辆。应急用车编制标准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各保留应急用车不超过4辆,其他部分市直党政机关按人员编制和工作性质保留应急车1辆,各乡镇办场园原则上保留应急公务用车1辆。保留休干用车编制1辆,调研及集中公务活动用车编制核定4辆,外事及政务接待用车编制核定3辆。所有保留车辆均从现有车辆中选取,不得新增车辆。其中,保留应急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不得选取越野车及7座以上(含7座)的车辆;保留调研及集中公务活动用车、外事及政务接待用车以中巴车为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用于保障党政机关调研及集中公务活动。

9.从严从紧核定保留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全部予以保留,但需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可认定为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一是保留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单位应具有履行特殊工作的职能;二是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且设备不可拆卸;三是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四是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涂装专用标识,便于识别。

10.由市公务车辆主管部门组建全市党政机关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集中保障11个部门外其他具有执法职能部门的工作需要,综合执法用车平台车辆核定数不超过24辆。平台车辆集中使用、合理调度,并喷涂统一标识。

(三)车辆处置

除核准保留的车辆外,全市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律取消。取消车辆按以下程序处置:

1.封存停驶。各部门各单位将取消的车辆封存停驶,并备齐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组织机构代码等材料(无违章记录、年检有效期需在三个月以上)以及随车工具。

自车改之日起,对封存停驶的所有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和调整车上配置,不得擅自处置车辆,不得涂改车籍资料,不得故意销毁车辆资料等。

2.鉴定评估。取消车辆的鉴定评估由市公车办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市公车办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批复各部门各单位。

3.移交车辆。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将取消车辆按规定时限移交市公车办集中处置,并确保取消车辆能办理过户或报废手续。

4.车辆公开拍卖。取消的车辆除必须报废的以外,其他车辆面向全社会公开拍卖,阳光处置。取消车辆的拍卖由市公车办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中确定拍卖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由拍卖机构公开竞价出售,公开拍卖底价以鉴定评估价格为基准价,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价,处置收入抵扣相关税费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车辆处置过程中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5.车辆过户及财务处理。已拍卖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原车牌号由公安交管部门收回并按规定处理。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有关批复文件、车辆过户凭证或者交易凭证,及时调整资产、财务帐目,并及时更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四)司勤人员安置

1.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并按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2.对其他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内部消化、统筹调整的原则,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不得将其简单推向社会。

3.对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正式实施当月起算)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批,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4.对解除、终止人事关系(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支付经济补偿。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其他司勤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5.全市党政机关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由各用人单位负责,市人社局制订具体的安置办法。

省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和车辆范围按照本方案执行;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和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补贴支出由省财政承担;取消车辆可委托市公车办或上交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处置,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省财政。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全市党政机关保留的各类车辆,由市公车办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由市公车办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人员编制、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市公车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核定和规范。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市公车办负责修订全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监督管理。

(二)严格财务管理。要严格公务交通补贴费用预算管理。全市党政机关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加强公务用车纪律检查和审计。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全市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和违规行为。市审计局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市政府要统筹规划,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研究解决公共交通出行遇到的问题,做好中心城区和市内普通公务出行保障工作。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局。

(二)明确责任。全市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分步实施。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四)加强舆论引导。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改革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