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刚:压紧党委落实第一种形态的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5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是促进党组织日常监督有效落实的重要抓手,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是保障“两个责任”协同推进的有效举措。日前,湖北省咸宁市纪委监委对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了调研。

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思想认识方面。一些基层党委(党组)对运用“第一种形态”主体责任存在思想认识不清晰、不坚定的问题。一是不想用。有的党委(党组)存在老好人思想,爱惜羽毛、护犊子的思想根深蒂固,认为运用“第一种形态”工作是不显功又得罪人的事,推动落实的主观意愿不强。二是不敢用。有的地方和部门党委(党组)不敢轻易使用“第一种形态”,怕增加被监督对象思想负担,引起不稳定等因素。三是不会用。少数党委(党组)对运用“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教育提醒等功能作用认识不到位,认为这是纪委监委的分内之事,与己无关,思想还没有转到党委(党组)是运用“第一种形态”主体的认识上来,在会用、用好、用足方面差距较大。

实际操作方面。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是开展日常监督工作的重要抓手,目的在于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但从调研的情况看,目前基层不同程度存在用不多、用不准、不规范的问题。一是用不多。一些基层党委(党组)由于缺乏对政治生态整体情况的精准研判,抓面上的监督多,深挖根源少,通过“第一种形态”有效发现问题的占比仍然较小。二是用不准。一些基层党委(党组)只将工作做在表面,在开展监督提醒时仅仅局限于信访举报反映内容,单纯认为在民主生活会上搞搞批评与自我批评就行,忽视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置方式,忽略了对重要岗位重点对象的经常性谈话。三是不规范。有的基层党委(党组)运用手段随意,存在处置偏轻的倾向,甚至不区分问题类别、对象性质,不顾个体差异,一律以提醒谈话来处置。有的基层单位存在谈话记录简单、内容不全,谈话档案没有及时整理归档,工作资料管理混乱等问题。

监督考核方面。一是检查核实少。对基层党委(党组)落实“第一种形态”的抽查核实率不高、抽查比率偏低,导致有的基层党委(党组)只满足于做表面文章,存在“一函了之”“一谈了之”现象。二是跟进措施少。有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进不到位,针对落实效果评价、思想动态跟踪、回访教育等方面的措施不多。三是分析反馈少。基层党委(党组)在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对党规党纪机械操作,只是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对问题背后存在的政治生态根源问题缺少研判,对监督对象是否严肃落实相关制度缺乏有效的信息回馈。

切实扛起落实“第一种形态”主体责任

夯实责任体系。“第一种形态”是促进党组织日常监督有效落实的重要途径,党委(党组)要提升思想认识,从掌握流程规范和办理要求出发,善用会用“第一种形态”,充分结合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做到看见苗头就提醒、听到反映就过问、发现问题就处理,严格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开展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检查、通报函询、诫勉谈话。要建立落实“第一种形态”的工作制度、程序规定、运用清单,形成党委(党组)主抓负总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协助、基层党组织及党员干部依责履责的责任链条。要加大对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小病不治成大病,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案件的党员干部,要倒查追责,严肃处理。

推进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回访抽查机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实践工作能力。党委(党组)要研究制定相关制度的实施办法,对“第一种形态”的适用范围、提起部门、分级实施的主体及程序要求等进行明确规范,细化问题线索分办、研判处置、内容质量、了结反馈、后续监督、抽查复核等细节的制度性规范,严格办理流程。同时,还要对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复核质量进行严格把控和跟踪管理,重点对有无遗漏、有无相互印证的证据等情况进行仔细核查,对刻意隐瞒、敷衍应付的坚决问责追责,防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

加强跟踪检查和结果运用。上级党委(党组)要履行主体责任、监管责任,主动督促下级党委(党组)健全完善“第一种形态”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强化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建立“第一种形态”责任追究制度,为有效推动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在结果运用上,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归档管理。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将“第一种形态”情况与干部提拔、晋级、使用、考核、评先评优挂钩,强化结果的运用。要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对反映不实的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及时给予了结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朱庆刚 作者系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